[拼音]:buqu
魏晋南北朝时指家兵、私兵,隋唐时期指介于奴婢与良人之间属于贱口的社会阶层。部曲在汉代本是军队编制的名称,大将军营有五部,部下有曲。联称泛指某人统率下的军队。新莽末农民大起义中,地方豪强曾以军事编制部勒所属的宗族、宾客、子弟等,组成武装力量。宾客的部曲化,在中国历史上这是首次出现。东汉时豪强地主的私人武装尚未采取常设的公开的形式。到了东汉末黄巾起义和其后的军阀混战时,许多苦于战乱的农民都去请求武装的世族大姓保护,而世族大姓为聚众自保或出师作战,也需要充实武装力量。于是按照新莽末豪强的作法,更多地采用军事封建制来部勒自己的宗族、宾客、佃客、门生、故吏。这样,部曲就再次大量地形成,成了世族大姓私人武装的常用代称。这种为豪门私属的私部曲在有的场合亦称为家兵。他们承袭了东汉以来私兵的传统,作战时是部曲,平时是佃客,即且耕且战的武装耕作者。与此同时,原由政府军将统率的官部曲,也在不作战时进行屯垦。其后,将帅见有利可图,更广为招募部曲从事生产。乱世人无所归,部曲永随将帅,从属于主将私人所有的色彩也越来越浓。
部曲和佃客一样,虽多是由宾客转变而成,但两者又有区别。佃客一定和土地有联络,部曲却不一定与土地有联络。部曲作为士兵应该绝对服从所属军官的命令,作为私人的部曲就必须对主人效忠,主人对他也负有“保护”的责任。部曲必须完成主人所交给的任务,其中也包括从事农业劳动和其他劳役,但并非必须从事农业生产,他们的主要职责还是作战。部曲活跃的时候,通常是军事行动频繁的时候。魏晋以后,客的身分卑微化,部曲地位也随之卑微化,但并非所有称为部曲的都是私属,一些曾经在某人手下任将校的也称为某人的部曲。犹如“客”的地位虽然卑微,但魏晋南北朝时仍然有受到尊敬的“宾客”。
部曲的成为私属,源于他们多是由私人招募的家兵,而私属地位的合法化则是由于封建政权将军队分割给私人。孙吴实行世袭领兵制度,使将领与土兵建立世代的隶属关系。十六国时,成汉的李雄命令范长生的部曲不由国家调租,租税都交给范家,部曲的私属地位得到国家承认。但是国家也可以把私人部典收归朝廷,人身依附关系还不确定。在南北朝前期,主人视部典为贱口,但并未得到法律上的认可。
北周武帝建德六年(577)下令释放西魏平江陵(即灭梁元帝)及周齐对立期间掠得的战俘奴婢,“良人没为奴婢者并宜放免,所在附籍,一同民伍,若旧主人犹须共居,听留为部曲及客女”。这条命令是迄今所见的第一件明确规定部典为贱口身分的档案,即部曲是已释放而未离本主的奴婢,身分高于奴婢低于良人。这种身分在《唐律》中更有明确规定,显然是继承北周而来。他们有自己的私财,但没有独立户籍。如伤害主人,罪加一等。即使经过放免,对旧主人仍有主从名分。
这种作为贱口的部曲,已经与军事组织无关,而与土地却有了较为密切的联络。部曲在隋初大约还同奴婢一样受田,隋炀帝时“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”,按照“未受地者皆不课”的原则,说明到那时才不受田,但部曲在主人家中可能还是农业劳动者。唐代法律规定,部曲、客女当色为婚,身分世袭。放免部曲、客女为良,要由家长给手书,长子以下连署,牒报官府,才能有效。这种贱口身分的部曲,虽然在法令上有明文规定,而史料上却很少反映,当是数量不多。吐鲁番文书中仅有少量文书反映它的存在。